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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的应如何处罚

2021-10-2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管制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交通管理措施,是指应急救济、维持社会秩序等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道路交通的强制管理措施。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则等交通管制问题的规定,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人民警察法第15条、戒严法第14条、消防法第45条等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则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一般限制通行、禁行等限制交通措施的规定,就不属于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制通行是指知道实施了道路交通管制,不允许车辆通行,违反规定强制通行的不听劝阻是指不服从交通管制现场人员的劝阻。这里规定的不听劝阻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通行,但是如果听劝阻,服从管制现场通行指挥,则不构成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关于处罚,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在罚款的同时,可以并行拘留不超过十五天。可以是指不一定要并行拘留,处罚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行拘留,并在十五日以下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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