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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
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赔偿后交强险不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其他商业险如果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肇事逃逸是免责事由的,则在赔偿之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交强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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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虽然《交强险条例》第22条、24条及《》第53条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逃逸者追偿,但是已经明确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故意而为之,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所载明的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社会危害性与醉酒、无证驾驶本质上相仿,甚至更大,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使逃逸者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因此,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是正当的。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与商业保险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同,它还受《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即使作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没有列明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也不能简单得出保险公司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结论,还应该结合《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而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在上文中已进行了论述。
可以出具认定书,认定是认定的哪方面的责任,跟谁开车无关。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1、是否存在顶替,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交警经过调查无法认定事故当事人有顶替的情形,那么顶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 2、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顶替,可能会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比如被替换的驾驶员无驾驶资格、存在酒驾等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类似情形,即使替换驾驶员,也不影响事故责任。 3、事故责任是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刑罚处罚)的基础。如果查明了顶替的事实,所有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原先的驾驶员承担,对于顶替人来说,他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他要承担是另外一种法律责任,包括事故当事人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其本人构成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4、案情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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