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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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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武汉常住户口申请表二条本细则所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 第三条购房范围及对象。
五类人员可申请落户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选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居民 2、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3、对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4、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5、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提供所需证明件,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审批.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办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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