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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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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对于行政责任的构成,首先要确定做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构成行政赔偿的主体,其次要确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看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当然,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最重要的是看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是职务问题造成的。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未来可能发生或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在因果关系时,行政机关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从以下区分: 1、违反的法律法规不同,民事责任是其主体违反来民事法律规定的,如果违反的是刑法构成犯罪的,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如果违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为行政责任; 2、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刑事责任为管制、拘役或无期徒刑等,行政责任为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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