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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不明知包裹里面是毒品的不构成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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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但是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其他一些持有型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认识因素,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并不直观。或者可以这样说,法律根本不问行为人对其所持有毒品的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只要对其所持有毒品的行为明知,且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其目的模糊,不可求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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