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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的依据为在客观上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的行为,在主观上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也就是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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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恶意诉讼的认定如下: 1、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2、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3、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该以诉讼胜利为标志,因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实现与诉讼胜利并没有因果联系,因此,只要是当事人满足前面四个要件,达到了其某种预期的目的,就应当成立恶意诉讼。
应这样认定恶意串通: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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