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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的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应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是个人财产。“买断工龄款”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笔者认为,对“买断工龄款”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来计算。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买断工龄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买断工龄方的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的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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