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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2)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1、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有效法律文书,不是调解书。调解书是法院法律文书,效力同生效判决。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自然指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只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执行调解书。除非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一般写明按照第232条,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又就执行和解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由于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任意反悔的现象大肆泛滥。这也为当事人借达成和解协议之机,争取时间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方便之门。这不但损害了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人为的延长了诉讼周期,也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从根本上否定了其本身所应具有的积极价值。为重塑执行和解制度,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与功能,进一步加大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有必要。空白合同,空白的调解协议,之所以问是否有效,应该是问签订的时候,协议是空白的,时候认为那个法律行为有效,如果签订之前已经达成协议内容,签订之后内容无异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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