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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管理方式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聘用管理。采用后两种模式的,投资人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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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伤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投资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责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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