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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永久的,有效期终止只有自己主动去注销执照和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两种情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需在每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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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有效期,只要在每年的1-6月间进行年度报告的申报即可。 2011年新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期限的内容。《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法定有效期是长期有效。《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和政策不禁止的行业,就可以进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为永久。营业执照商户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外,营业执照长期有效。登记机关注册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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