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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为:对查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为:对查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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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为:对查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
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等措施,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隐瞒非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执行规定》第43条规定,对被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这里的保管人即是指除被执行人之外的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均不得使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由其保管的查封物,有着不同的观点: 1.肯定说,可以继续使用收益。因查封以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为目的,被执行人并不因此丧失对该项查封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 2.否定说,不得使用收益。使用查封物必将减损财产的价值,尤其是动产的价值不大,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3.折中说,原则上不得使用查封物,经执行法院允许的可以使用。如果使用而不致减损其交易价值,则应允许使用,尤其是不动产,价值较大,一般不会因使用而减损其价值,通常禁止债务人处分即可达到查封的目的。如一概禁止使用,则有损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就会减少自己不必要的过失,所以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的车子是扣押,只要自己手续合理,事情的解决,那么车子就会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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