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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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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增设、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收费站、服务区名称的,由省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许可方案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交警机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费站区不按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服务区内未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高速公路隧道内检修车辆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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