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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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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理单位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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