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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地农业户口; 2、常年在本地居住;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800元。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民政部门,最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向代发银行拔付农村低保金,直达个人帐户。 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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