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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是可以的,此时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证明、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申请查阅、...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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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因此,非律师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犯罪事实材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独立地享有阅卷权。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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