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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主体。承包主体要求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
建筑工程的承包主体即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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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2、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转包人对应。这个定义并不完全涵盖,因为实践中存在多次转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存在一次转包的情况下,前述所提到的“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次转包中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转包人对应。这个定义并不完全涵盖,因为实践中存在多次转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存在一次转包的情况下,前述所提到的“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次转包中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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