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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收购后要与收购的公司进行合并,而被购买公司的资产由收购公司承继,并入新公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首先要看此次收购的方式是属于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如果股权收购,对方收购公司股权,原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权卖给收购公司,收购公司需要支付收购款给原股东的。如果资产收购,收购资产的对价也应按原股东持股比例支付给原股东的。还有就是,收购也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因此,主要看公司收购是采取什么方式了,选择不同的方式原股东的股份处理是不一样的。
公司被收购后如果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被收购后剩余的股票,持有人可能要求收购人收购其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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