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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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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份额可以不均等分割如下: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给予多分; 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可多分; 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履行被继承人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各继承人可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约定不均等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平等的。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可以均等。但经过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另外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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