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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2-10-17
申请人XXX,男,汉族,农民,现年XX岁,住所地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现居住地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被申请人XXX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认定肇事人XXX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了肇事人XXX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违规操作,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交通规章等的相关规定,理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肇事人XXX驾驶的是大型客车,作为一名具有合法资质的驾驶员,理应依照法律法规和交通规章的相关规定,在经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该按规定减速慢行或者停车让行,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等,但肇事人XXX不但未减速,还有加速的趋势,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理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3、在交通肇事后,肇事人XXX及其单位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重就轻,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儿因经济困难,且在事故认定后不愿意继续支付医疗费,致使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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