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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⒈醉酒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之后,逃逸了的,从重量刑。 ⒉驾驶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太高,远远超过了标准值的,从重量刑。 ⒊在醉酒之后,驾驶人依然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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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一、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给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将受到严厉处罚。饮驶机动车,根据血液中酒精浓度分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也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机动车虽不构成犯罪,但会受到吊销驾驶证、行政扣留、罚款的处罚。第二、如果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饮酒的情节将对犯罪的认定及量刑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可以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对犯罪的认定及量刑有很大影响,还会影响保险理赔,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投保人将自行承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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