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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厨房外包了,会包给某个个人或单位,这时就意味着,厨房员工已经不再是酒店的员工了因为外包之后,厨房及员工均不再受酒店的管理,而受承包...
甲方:**酒巴出租方乙方:***(身份证号:)或**单位承包方甲乙双方就酒巴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至,协议如下:酒店厨房承包合同甲方:新厨艺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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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酒店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酒店的特聘人员。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酒店的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5.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定于10号发放。 6.特聘厨师工资为元。 7.乙方按酒店有关特聘厨师休假、报销规定执行。 乙方: 1.严格按照酒店《员工手册》规定执行,并享有本单位合同工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工作; 4.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三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必须承诺保守酒店机密。 第六条:本合同未明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履行过程中协议补充条款或变更。 第七条: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1、酒店后厨承包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有以下情形的,酒店后厨承包合同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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