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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30日内、个人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相关劳动部门在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结论无异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60日或9...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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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苏价[1996]156号文件收取,每人280元;(二)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和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由申请人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只要自己到社区事物服务中心申请,并交纳鉴定费(350元左右),那么在半个月时间内,就会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心)发给你信件,通知你具体鉴定的时间和医院,然后自己戴上原来就有的病历以及检查资料,依时依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当时不会告诉你结果,而在半月内你才能收到鉴定结果的通知书;对于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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