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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占有土地,各地的补偿政策并不相同。具体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结合土地质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政府制订相关政策。...
最新的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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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不予补偿。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征用土地补偿政策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已收获的下年调减。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晒场等生产用地;轮歇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林;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征用土地时、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经济作物地、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确需铲除时,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一)征用菜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竹林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三)征用集体打谷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二)征用园地、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牧,为该地。(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需要拆迁的,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园地、鱼塘。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
一、最新的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未来农村征收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补偿进入了新环节的困境,现在农民最关心的是农村占有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占有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2条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建设部门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配置补偿费、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1、征收耕地、蔬菜地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度农作物产值计算,可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出生的经济林木,可移植的,建设部门不能支付移植费的,由用地部门合理补偿或价格收购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的违法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收土地后突击栽培的树木,突击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和机电排放设施、井、人工养鱼池、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移动费和补偿费。三、配置补助费1、征收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为1亩以上的被征收地,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为征收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倍,征收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为1亩以下的被征收地,征收每亩耕地配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为零点1亩,配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1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10倍2、征收非耕地配置补助费,根据该土地的年产值和邻近耕地的配置补助倍数略低3、征收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基础以及不支付耕地的配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果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关乡(町)村协商处理,组织被征用公司发展生产,配置多馀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者的生活补助,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占有。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配置标准和方法,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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