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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只要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是合适的。如果超过的,属于高利贷的范畴,法律不予保护;如果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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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意思是:约定利率在24%以内,法律是认可并保护的。约定利率在24%-36%的,超过24%的,法律不予保护,也不禁止。只要借款人愿意还就可以。超过36%,法律是禁止的,支付的利息法律支持讨要回来的
私人借款在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约定都是合法的,在这个范围内具体约定多少利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予干涉。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的,则对于超过的部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前面所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私人约定的贷款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合适的。超过的,属于高利贷范畴,法律不予保护;未超过的,法律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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