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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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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主体是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正是基于此,相对人现在起诉贵公司。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领、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模是指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和效益。例如工业项目的产品与生产能力,港口的吨位,铁路的长度,医院病床的床位数等。建设工程投资额一般是指设计任务书信算的投资中的建设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一项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是很广泛的,要求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外部建设条件资料,如电源及外部供电协议,外部运输协议,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货协议,经批准的能源报告等,需经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地区的气象及地震资料,有关环境保护和三废处理方面的资料等。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质量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勘察工作的范围和内主要是选择厂址,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地质评价报告;对场地内容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场地内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等工作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初步设计,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收集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总体安排。国家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是达到具备编制施工图阶段设计和工程设方预算的条件,能够据此进行招标、承包、控制工程贷款等各项工作,达到组织主要设备、材料定货、进行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施工固设计,耍把工程和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布置和施工方法,以图样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国家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是满足建筑工程的安装,满足生产设备、基础设施以及管线的安装,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 勘察设计的进度要满足工程建设总工期的要求。勘察设计的质量,要达到国家对各阶段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所作的有关规定标准。但大致情况是,设计前期工作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10至15份,初步设计文件,交付10至15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交付8至10份等。 (4)勘察设计取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勘察取贫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数额。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除合同定金外,初步设计完成交付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总金额的30%;施工图设计交付后,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 (5)违约责任。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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