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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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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格式条款; (6)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署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8)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9)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于格式条款合同,如果没有尽到告知或者特别警示对方当事人,则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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