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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
本市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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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下列种子:(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四)假种子;(五)劣种子;(六)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使用者在种子交易市场或者种子交易会购买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交易市场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种子交易会结束的,可以向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给予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经营者追偿。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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