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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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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非法制造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擅自制造其他出口退税发票。
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一行为的,均构成本罪,既实施伪造、擅自制造,又实施出售行为的,枚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应以此作为量刑起点。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在当地的社会,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的人员是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果有人员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票据,并且确实实施了该行为,将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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