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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9)》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处2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2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应处5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2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刑法》规定罚款的其他贪污行贿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金额的两倍以下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款。到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难等原因缴纳确实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适当减少或免除。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四方面完善,包括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对“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定性尚等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罚金是根据案情具体确定的,其中会考虑到情节的严重性和涉案金额的多少。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都是由司法机关酌情确定。 《刑法》规定的罚金原则: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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