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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 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意定监护协议是指成年人在尚具备意思能力时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担任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事务进行照管的协议,性质上属附条件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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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制度的内容。 监护制度的内容涉及监护的开始,监护机构,监护人的资格及其职责,监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监护人的报酬,监护责任等。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所谓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又称成年人任意监护制度),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与法定监护制度相对应的一种学理上的称谓,在不同法系中有不同体现,例如在英、美法中被称为“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在日本新修订的老年人法中被称为“任意监护(后见)制度”,而在德国法中被称为“预先性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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