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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据此可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发明创造应该归完成人,这里的完成人就是受托人,法律这样规定既合理地维护了对发明创造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的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外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依约定履行。
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具有的责任和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3、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制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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