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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是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看你与B公司起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从实际情况分析,A和B公司是同一法人,与C公司有关联性,也可能是AB公司控股的,所以从安排工作角度,单位没有违法,何况你也认可并实际工作了。你要与B公司解约是没有补偿金可得的,除非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可以变动的话,那你才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补偿按一年补一个月的标准执行。另外,你是2010年12月份就到C公司工作了,你现在提出有争议的话,已过了时效。
1、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是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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