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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可以”是指法院考虑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减,“应当”是指法院必须减刑,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刑法》第七十八条...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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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功的故事,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犯罪的重量等,确定宽度。一般立功的,可减少标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减少标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减少标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对投案自首是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减刑是指法院判决后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法院经过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第78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003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一方不服起诉,另一方接到副本后反诉,反诉与本诉属同一劳动关系,无论提出的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是否超过15日,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诉讼,而诉讼请求不成立,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反诉,判决主文均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不能仅表述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当时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反诉的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在实际审判操作中是普遍受理的,法官并未从实体上去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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