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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持有,私人持枪,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人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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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对于私藏枪支罪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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