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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
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分质押财产,仅在法定的情形之下可以对质权进行实现。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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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分质押财产,仅在法定的情形之下可以对质权进行实现。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物不能由质权人直接处置。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优先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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