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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租赁;(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前书面通知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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