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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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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本息,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有权在贷款期间占有贷款的使用收入。 义务: 1、贷款人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应提供实际情况,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如下: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当事人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取得借款;告知借款用途;依约使用借款;如约归还借款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向借款人转移借款、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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