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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是有利于公平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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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期满,职务自动免除。对于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即使任职期限未满,也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比如,人民陪审员法在2020年决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员、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名单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些人员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就不能再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的内容可以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陪审员获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执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所接受的审判业务专业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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