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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关心、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都有向...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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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聘请法制辅导员,并将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
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四)放任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五)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及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六)放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七)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行为。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上的关心、和指导,并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心理矫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定期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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