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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因此如果没有上述证件的通常不能够依法办理登记结婚。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带的材料:(1)本人的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应持的证件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2所在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同驻留在该国的使用者(参加者)馆认证或者该国驻留者(参加者)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是所在国驻华使者(参加者)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
1、(1)中国公民应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学校、事业、企业发行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与谁结婚(2)外国人必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书②公安机关发行的《外国人居住证明书》、外事部门发行的身份证明书、临时来华的入境.居住证明书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许可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发行的结婚状况证明书、该国驻华使.领事馆发行的结婚状况证明书。(3)外国华侨必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明书(无国籍者免除)②公安机关发行的外国人居住证明书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发行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书。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体检证明。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户籍簿、身份证明书(2)本人没有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的有效许可证.身份证明书(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内地居民与华侨中国内地结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明书(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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