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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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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法对其进行了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地受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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