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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
无论是否缺席判决,都应当将证据原件交给法院审查有些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可以返还当事人,如身份证、房产证等;有些证据就必须由法院保存在卷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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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据原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交给法庭,但是证据原件对当事人特别重要,而且必须保存原件才能继续处理后续民事行为的,证据原件可以在法庭质证以后,提交复制件而不提交原件。刑事诉讼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法庭需要的是真实的证据,不是证据的形式,所以说,证据原件不强制规定必须交给法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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