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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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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行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对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贿赂也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这个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案件查清楚为止。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一般不超过8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检察院受理通知不是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受理后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立案:(一)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三)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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