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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省社会保险...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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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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