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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续承包,您父母祖父母的土地由您们兄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房产没有遗嘱,由你们兄弟继承。建议协商解决。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法定继承第...
苗木 移栽费1.5-3元/棵 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李子、柿枣、板栗等树种,树归原主 幼龄期 20-40元/棵 初果期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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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请详细告知具体怦情况才好帮您进一步分析并给您做出专业解答,电话:一三八一一巴巴七六一五
根据你问的种植树淹死反诉状如下 反诉人(本诉被告):韩**,女,1974年6月21生,汉族,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负责人: 电话:******* 因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百货大楼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营业损失30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1月1日反诉人与被烦死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被反诉人将赵各庄百货大楼贰层1400平方米场地承租给反诉人使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营业范围为家电和超市,反诉人经营的赵各庄宏玉超市在古冶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烟、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小五金、电料、照相器材、通信器材、服装、鞋帽、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反诉人在超市中经营的床上用品、钟表、照相器材、电话等几类商品既在工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内又在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租赁和同约定的营业范围内,可是被反诉人不允许反诉人经营上述商品,并将反诉人的上述商品野蛮没收,不准许反诉人经营。 二、被反诉人在将赵各庄百货大楼二层整层出租给反诉人后又背着反诉人与大楼职工李金霞、杨胜薇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二层部分场地出租给二人使用,而且李金霞、杨胜薇的经营范围完全在古冶区工商局批准反诉人超市的经营范围之内。 三、被反诉人在限制反诉人营业范围的同时,却允许乘泰超市占用被反诉人后院一半土地用于扩大超市经营面积,使反诉人超市的经营陷于困境之中。由于被反诉人的过错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营业损失,上述损失暂定300000元,以法院最终评估结果为准。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应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而且,被反诉人应当赔偿反诉人的营业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反诉人利益。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在农田种树是违法的,不会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在农田种树是违法的,不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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