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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衔接

2021-11-29
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废止时间应为2017年3月23日。理由如下:一是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属于国家标准范围。根据国家授权,国家质检总局有权公布国家标准,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二、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起草单位为公安部,2016年10月30日,公安部作为责任单位,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废止;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出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综合函【2017】4号《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结论为废止强制性标准: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应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废止标准。废止公告并抄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强制废止的标准之一。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第6号公告,正式废止包括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在内的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至此,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正式废止;2017年3月24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伤残鉴定标准应当按照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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