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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1、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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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辩护经验,你朋友的情况属于涉嫌和,两个数罪并罚。目前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量刑基本上是按照你说的“分开分别按照2个罪名的金额把量刑时间叠加”但叠加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加,而是在两个刑中,首先选一个高的刑,然后选一个二者之和,在高的刑和二者之和之间确定最终的。例如,五年,六年,那么最终刑期是6-11年之间。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
利用职务之便,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受贿罪按照贪污罪的相应情节处罚。对于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未经处理多次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忏悔,积极返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一直以来,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备受争议。为了矫正贪污受贿犯罪“计赃论罪”之量刑标准过于机械化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并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入罪与量刑的标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数额情节”量刑标准等予以明确,将3万、20万和300万分别规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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