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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
各级水利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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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水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是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水利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努力促使其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2.负责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4.依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5.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6.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7.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8.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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