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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升级及布局调整、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淘汰落后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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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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