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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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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实际上,不能用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来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不能互相抵销,因为物业管理和开发商卖房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而且由于开发商通常要求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违法的。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以延期交房违约金和物业管理费抵销的行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违约金最多只能折扣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保留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关于房产延期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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